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东)决字[2025]第0456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东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东岳*******。
现查明:2025年4月20日16时许,家住慈利县东岳观镇北平村的张XX在莫XX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莫XX认为莫XX所要修的房屋朝向影响自家风水,随阻止张XX施工拉线并将水平线扯断。张XX与莫XX发生了口角,莫XX先是扇了张XX一耳光,后又用杉树棍击打张XX,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莫XX倒地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莫XX的询问笔录;2.受害人张XX的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莫**已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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