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炉)决字[2025]第1610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炉观*******,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金滩村村民田×在田××的陪同下,前往金滩村大洋江铁路桥下面的河中使用在抖音上购买的电鱼机进行非法电鱼活动。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田*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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