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首)决字[2025]第0294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首车*******,现住湖南省永顺县首车*******。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10许,彭**来到永顺县××镇政府找领导反映其被政府干部张××辱骂一事,由××镇镇长杨××、武装部长顾××对其再次答复,但是彭**对××政府对张××的处分结果不满意,经过政府干部对其劝导,其同意先回家,11时许,彭**心生怨气,便独自一人走到××政府的办公大楼二楼,然后翻过走廊窗户,来到大楼的外阳台上,爬上围墙,跨坐在围墙上大哭大闹,扬言如果政府对张××的处理不能达到其要求,就要 从楼上跳下去,并做出欲跳楼的动作。其在围墙上哭闹,导致政府许多工作人员及办事群众观望,持续十多分钟,后政府工作人员顾××乘其不备将彭**从外阳台的围栏上救了下来,劝彭**离开外阳台,但彭**不听劝,执意要在外阳台上,企图再次爬上围墙,之后政府干部考虑到其安全问题,强行将其抬到了二楼的走廊内,彭**又躺在地上哭闹并辱骂,还不时的用头部撞击身边的墙壁及地板,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持续时间约二十分钟。
以上事实有彭**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四日,折抵行政拘留十四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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