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66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邵县酿溪镇临江*******,现住新邵县酿溪镇临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志为解决其父亲黄X生在县政府上访时和保安发生冲突后受伤治疗的医疗费问题,在县政府办公区上访。经查,黄X志从今年6月份至今多次独自和送其父母到县政府办公区进行信访,并于2025年6月16日,其到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大厅进行上访时,对前来接待的工作人员隆X康进行辱骂,对县政府的办公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