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黑)决字[2025]第0773号
被处罚人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茅市*******,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
现查明:2025年2月17日凌晨2时至5时间,违法行为人全×在长沙市天心区金桂小区和解放西路C位酒吧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一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全×的陈述、辨认笔录、毛发提取笔录、毛发检测报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