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黄)决字[2025]第045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唐XX自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三次到XXX超市内盗窃:第一次是2025年5月21日6时许,唐铁XX到XXX超市内盗窃一双拖鞋;第二次是2025年6月2日10时许,唐XX到XXX超市内盗窃一包花生(散装称重入袋);第三次是2025年6月19日15时,唐XX到XXX超市内盗窃一包花生(散装称重入袋);违法行为人唐XX被冷水滩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后,对于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被侵害人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年满70周岁的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