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治)决字[2025]第065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太平*******,现住湖南省宁远县太平*******。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上午9时许,王X在原宁远县太平镇岭头源X工地上,看见王X与王X打架,多次从地上捡砖头、方条等物品追打王X,派出所所长欧X、副所长郑X接警后赶到现场传唤王X到所接受调查,王X拒不接受传唤将X派出所所长欧X的左手大拇指咬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接处警记录、诊断证明、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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