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华)决字[2025]第0377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明山头*******,现住湖南省南县明山头*******。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07时许,龚某某窜至南县华阁镇×××村第六村民小组胡某某家的禾堂处,趁四下无人之际,盗得抽水泵一个,价值约50余元。另查明:2025年05月26日,龚某某因盗窃的行为被南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不予执行。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违法行为人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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