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059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麻塘山乡油*******,现住隆回县麻塘山乡油*******。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16时许,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隆回县花门街道长岭社区×××宾馆8702房间内有多人入住。宾馆法人兼前台邹×强只对入住的未成年人魏×翔、魏×巍进行了实名登记和报备,对入住的魏×泉未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等入住信息。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开房登记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