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石)决字[2025]第049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太平*******,现住吉首市环城路廖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步行至红旗门龙凤医院附近时,发现窝窝遇上馍店内桌子上放了一台手机在充电且店内无人,陈**趁周围无人注意进入店内将放在桌子上充电的红色小米手机盗走。 违法行为人陈**有多次盗窃前科,应当对陈**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陈**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的行为,陈**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陈述 到案经过 户籍资料 指认现场照片 指认被到手机照片 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