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四里*******,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晚,谢**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L2KA39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桂阳县茶红路茶场驶往桂阳县培才路中医医院,22时许途径桂阳县园艺路农业农村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9mg/100mL。经查,谢**于2019年06月27日20时56分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LT1146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郴州市郴州大道路段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6mg/100mL。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谢**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呼气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次酒驾)、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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