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观)决字[2025]第047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观音*******,现住湖南省溆浦县观音*******。
  现查明:2025年2月22日21时许,邓X的网络游戏好友“绝地XX”发信息联系邓X,要求邓X把银行卡号发给“绝地XX”,替“绝地XX”收取在网络上玩老虎机赌博所赢赌资,并在第二天再转给“绝地XX”。于是,邓X将自己名下工商银行卡622203191400256XXXX提供给“绝地XX”。当天22时27分,邓X名下工商银行卡622203191400256XXXX收到一笔2000元资金,该资金系陕西省神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立案侦查的何XX被诈骗案的被骗资金。2025年6月26日,邓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邓X的陈述和申辩、银行流水、银行卡主体信息、何XX被诈骗案相关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