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城东)决字[2025]第0245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新圩*******,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
现查明:2021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伍XX在广东省XX市因失业缺钱,在明知其出售银行卡给朋友“周XX”是用于网络赌博转账仍将自己名下一张农业银行卡6230521710010338276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XX”,后该卡在全国涉嫌5起电信网络诈骗案,在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13日交易流水478958.4元,支付结算金额239479.2元。违法所得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材料、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因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因嫌疑人伍**已被刑事拘留11天,折抵刑事拘留时间。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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