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高衡炎)决字[2025]第027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金兰*******,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20时许,周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AXXX号小型轿车在衡邵高速石鼓收费站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网驾驶人信息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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