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东)决字[2025]第0194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晚8时许,龙××骑电动车路过东阳渡光辉村南坡的瓜地时,为偷吃西瓜,其停车后从马路旁的瓜地里摘了五个西瓜,搬上电动车准备再去偷2个西瓜时,被瓜主人发现。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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