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两)决字[2025]第1552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灵官*******,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灵官*******。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8时许,罗松元报警称其和宁**2025年6月25日凌晨在邵东市两市塘街道江南明珠老氮肥厂发生肢体冲突,在辖区派出所调解达成一致,今天(2025年6月27日)又早上5时宁**到罗松元摊位用脚踢罗松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交代,受害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宁**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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