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治)决字[2025]第0515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
  现查明:2025年4月中旬,违法行为人蒋**为了赚钱,将在洞口县文体局备案的打烟机摆放在洞X县高X镇桐X村的张记烟花爆竹商店内,且不按照规定,违规在游戏机内摆放香烟,供他人娱乐,共获取利润8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蒋**的供述;2.证人袁X凯、蒋X友的证言;3.现场照片;4.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