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395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高桥乡荷叶*******,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延农*******。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10时许至15时许,违法人员周X、李X、周XX、杨X在长沙市岳麓区金山桥街道谷丰社区时代年华小区X栋X室黎X麻将馆内,采取打长沙“258”麻将的方式,以每把80元起520元封顶的赌注进行赌博。麻将馆老板黎X为周X、李X、周XX每人提供2000元的赌资,为杨X提供1000元赌资,收取场费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抓获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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