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561号
被处罚人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毛家*******,现住中建滨江府小区2*******。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0时55分,牟×祥因饮酒后驾驶湘J1××3普通二轮摩托车,被鼎城交警大队桥南中队民警在永安路华中城小区2期南大门前路段设卡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3mg/100mL。经查询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及交通违法信息显示,牟×祥实施了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及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所驾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违法前科查询、查获经过及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牟**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