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决字[2025]第067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江垭*******,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4年12月30日12时,违法行为人张*将本人名下账号为6222 6243 4000 0744 531交通银行账户交给他人,后该账户转入一笔金额为2万元的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涉案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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