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交)决字[2025]第1553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14时10分许,当事人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059982)途径邵东市灵官殿镇老公桥地段时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罗某未停留,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