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城东)决字[2025]第0244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大坪*******,现住湖南省新田县大坪*******。
现查明:2022年06月13日11时许,我所民警根据公安部下发的两卡核查线索,找到犯罪嫌疑人谢XX进行调查,经核查,谢XX将自己名下建设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谢**对自己出租银行卡,并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帮助他人进行非法资金的转出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违法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抵扣期限。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公安局财务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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