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089号
被处罚人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井字*******,现住井字镇莲塘村珍加*******。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葛×在明知帮助他人取现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受上线张×蒙(身份不详)指使,承诺包车、包食宿,并支付500元为报酬,于2025年6月25日乘坐指定的车辆,使用该车司机提供墨镜、帽子、手机等作案工具进行伪装,到长沙市开福区××,与受害人欧阳×联系,拟从受害人手中取现40万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葛×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微信聊天截图、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葛*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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