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48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6时许,浏阳市大瑶镇崇文村兴科小区张x连与邻居刘x迪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随后刘x迪持凳子将张x连家的窗户及玻璃砸坏(经鉴定价格为860元),张x连便通知其儿子张x财、张x庆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刘x迪便跑到张x连家杂屋后面,两手各拿着一块红砖,张x财手持木棍与刘x迪对峙,张x庆手持锄头跑向刘x迪,锄头被现场人员抢走,刘x迪便将手中的砖块朝张x财扔去,被张x财躲避。张x财随即与刘x迪扭打在一起,张x财趁机对着刘**胸部位置咬了两口,后双方摔倒在地,张x庆上前用拳头对刘x迪进行殴打,张x连手持扁担围到刘x迪身边,欲殴打刘x迪,被现场人员拦住,张x财与张x庆相继与刘x迪扭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刘x香在拉架的过程中趁刘x迪从地上起身时,用拳头朝刘x迪背上击打。刘x迪胸部被张x财咬伤,手臂、面部多处被对方打伤,张x财、张x庆手部、腿部轻微破皮。
  以上事实有1、刘x迪的陈述与申辩;2、张x连、刘x香、张x庆、张x财的陈述;3、刘x权的证言;4、现场视频截图;5、伤情照片及病历;6、调解记录;7、鉴定文书;8、到案经过;9、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