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交)决字[2025]第0705号

  被处罚人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王仙*******,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王仙*******。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违法人巫**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湘AU15Q3的小型客车沿株洲市醴陵市瓷城路由西往东行驶,当日20时05分许,途经醴陵市瓷城路四中门前路段时,与同向前车丁巧玲驾驶车牌号为湘B29312的小型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本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违法人巫**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查获照片、视频材料、当事人身份信息、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违法人巫×锋的陈述以及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巫**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