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渌)决字[2025]第011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渌口镇张公岭村上*******。
现查明:2025年03月31日,民警通过下发的涉枪线索前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新城村××组何×如家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疑似枪支及若干疑似枪支零部件,当日民警将查获的疑似枪支及零部件扣押并送至株洲市公安局刑科所进行鉴定。2025年4月3日,经株洲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认定该疑似枪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经查,违法行为人何×如于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多次从“淘宝”、“拼多多”等网购购买气枪零部件后,在株洲市渌口镇新城村××组自己家中加工组装气枪,并携带该气枪在其家附近对树木等物品进行射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何**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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