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师)决字[2025]第0301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衡山*******,现住衡山县衡山县城关*******。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9时许,蔡**在自己家里吃晚饭时喝了一杯米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CL3636的小型新能源汽车沿衡山县紫巾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紫巾路与人民西路路口时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62mg/100ml。另查明,蔡**于2023年2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东莞市交警支队石排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照片、监控资料截图、呼气测试记录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