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皮)决字[2025]第042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汤溪*******,现住湖南省资兴市汤溪*******。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上午10时许,王×旺通过“抖音”APP发布关于“汤溪镇修建高速”的不实信息,配图一张施工照片。
以上事实有王×旺供述、抖音页面截图、抖音发布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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