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交)决字[2025]第0704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沩山*******,现住湖南醴陵市东堡乡*******。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违法行为人文*饮酒后驾驶湘B8W83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醴陵市醴陵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日19时48分许,途经醴陵市醴陵大道五彩新城附近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交警查获,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7mg/100ml。经查,其曾于2016年05月23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此次为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初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资料、违法行为人文×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