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51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兴*******。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黄××在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托路××酒店前马路边的车内,与“大头”(身份暂未查实)利用电子烟烟杆,同场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尿样检测结果,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