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8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06月0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B06XXX的小型汽车天元区黄河北路与森林路交叉口发生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勘察事故现场时对陈XX进行酒精呼气含量检测,其结果为50mg/100ml,陈XX当场对呼气结果提出异议,民警将其带至株洲市中心医院抽血并送检,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48.04mg/100ml,系酒驾。经XX大队事故认定,陈XX负此次车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已赔偿完毕,未构成犯罪。经查询,陈XX有于2014年05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XX大队查获并处罚的记录,陈XX本次酒驾为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前科资料、查获经过、询问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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