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南)决字[2025]第078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柑子园*******,现住湖南省道县狮子岭*******。
现查明:2024年11月12日13时许,陈XX与吴XX、陈XX、肖XX四人在道县西洲公园内打“包牌”娱乐,后因陈XX质疑其余三人合伙打牌从而与肖XX引发口角纠纷,后纠纷升级陈XX殴打肖XX面部导致其面部及眼睛处淤青,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者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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