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0795号
被处罚单位:湘潭盒****,地址:,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湘潭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来,聘请无保安证的张某某从事保安员工作。
以上事实有张某某笔录、陈某笔录、劳务合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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