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峦山镇*******,现住湖南省攸县峦山镇*******。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晚上23时许,违法行为人谢X南与受害人柏X成在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XX门口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被在场人员劝开后,谢X南上前用手指到柏X成脸上后被柏X成推了一下,后谢X南挥手打了柏X成一下。2025年6月27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谢X南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谢**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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