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水)决字[2025]第0657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水东*******,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水东*******。
  现查明:2025年03月26日8时许,因马井水村和天堂坪村就“长毛岭”一带山场存在山林权属纠纷,陈×兰和刘×荣等十多名马井水村村民便在临武县水东镇“长毛岭”一带山场采用手拔的方式将天堂坪村村民彭×国等人在该山场的林地上种植的几千株杉树苗拨出毁坏,其中陈×兰毁坏约20棵杉树苗,刘×荣毁坏约4棵杉树苗。经临武县林业局进行林业专项调查,被损毁树苗所在位置为“长毛岭”一带山场,该山场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临武县水东镇天堂坪村。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陈某兰和刘某荣的陈述和申辩2.被侵害人彭某国的陈述3.书证:临武县林业局林业专项调查报告;编号B43100XXXX028林权证、编号B43100XXXX797林权证、编号B43100XXXX992林权证;编号B43100XXXX028林权证中“岱上龙形”林地状况登记表、编号B43100XXXX797林权证中“岱上龙形”林地状况登记表、编号B43100XXXX992林权证中“长毛岭”林地状况登记表;临武县水东镇天某坪村委林权小班分布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