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丹)决字[2025]第0267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丹*******,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丹*******。
现查明:2025年4月,杨XX与王XX、饶XX、邬XX、蒋XX等人在曾XX家中以三公的方式赌博,单注金额30元以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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