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田)不决字[2025]第0067号
违法行为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柏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柏坊*******。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至2025来了6月26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谭**多次在株洲市石峰区**中学工地项目部用手盗窃工地上的废铁废钢,其中最后一次使用切割机将工地上的废铁切割后盗窃,涉案价值共计232元。涉案价值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并积极退赔。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对案笔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保证书、户籍资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九条,涉案价值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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