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43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7时许,在郴州市北湖区xx路与xx大道交叉路口,违法行为人李x骑电动车正常绿灯通过路口,被侵害人何xx骑电动车闯红灯通过交叉口,导致违法行为人李x电动车差点撞上何xx,双方因此产生争吵,之后双方将电动车停在交叉口安全岛处,违法行为人李x动手捏了何xx的左脸。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回执、询问笔录、户籍信息、监控截图、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因被侵害人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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