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喻家嘴所)决字[2025]第010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7时28分至7时38分,王X升驾驶湘GYXXXX大型客车自武陵源区岩门XX至武陵源区消XXXX路段行驶,为了配合导游进店购物的需要,故意低速行驶,扰乱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王X升本人陈述或辩解、证人证言、行车记录仪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1>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1>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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