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白)决字[2025]第0894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新铺*******,现住湖南省邵阳县白仓*******。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21日之间,金×在其位于邵阳县白仓镇××路口“金×副食店”内,允许他人摆放一台用于赌博的“打烟机”,2025年6月20日晚上与21日晚上20时许,有两名30岁左右的男子在此一起玩打烟机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监控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金*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金*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