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洞公(治)不决字[2025]第0056号
违法行为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
现查明2025年4月中旬,违法行为人蒋X友将蒋X煌的打烟机摆放在高X镇桐X村自己经营的张X烟花爆竹商店内,提供给他人娱乐,并且获取了1000元的好处费。但是蒋X友不明知摆放打烟机是违法行为,因此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蒋X友的陈述;2.证人袁X凯的证言;3.现场照片;4.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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