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柏)决字[2025]第0446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泉峰*******,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泉峰*******。
现查明:何*于2025年6月初的一天在自己家卧室吸食依托咪酯毒品,另查明何*、王丽霞、欧阳绪文分别于2025年4月12日、4月13日在常宁市培元街道泉峰西路鼎誉二手车行内吸食依托咪酯毒品。经现场毛发检测,何*毛发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2022年何*因吸食毒品被常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5年4月又因吸食毒品被广西崇左宁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本人陈述与申辩、欧阳绪文、王丽霞等证人证言、何*现场毛发检测报告及照片、何*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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