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洞公(治)不决字[2025]第0055号

  违法行为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中午,违法行为人袁X凯在洞X县高X镇桐X村的张X烟花爆竹商店的打烟机上娱乐,并且投注50元,赢了了6包黄芙蓉王香烟。但该打烟机上贴着“文化准入机台”,因此袁**以为该机器是合法的。袁X凯不明知在该打烟机上娱乐是违法行为,因此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袁X凯的供述;2.证人蒋X友的证言;3.现场照片;4.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