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新)决字[2025]第080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泉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
  现查明:2024年8月许,违法行为人谭XX两次到湘乡市育锻乡月池塘用渔网盗窃12斤左右草鱼、40斤左右白鲢鱼,2025年1月初,违法行为人谭乔XX在湘乡一职中学的工地上盗窃60多斤废铁,后在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旁山哥高价回收废品店销赃获利68元,1月25日,违法行为人谭XX在湘乡一职中学的工地上盗窃30米长两相电缆铜线,后在湘乡市望春门街道湘乡再生资源回收公司销赃获利1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