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汨公(水)不决字[2025]第0034号
违法行为人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航运*******,现住:湖南省汨罗市航运*******。
现查明2014年至2022年这段期间,孟*为了好玩在网上购买夜视仪、夹具、枪托、消音器、研磨膏、高压气瓶等物品,因其没有组装经验,一直没有将气枪组装完成,所以从未使用过。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孟*说持有的不能确定其为枪支。
以上事实有孟*的陈述;岳公物鉴(痕检)字[2025]48号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孟赢非法持有枪支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对汽枪1把,充气瓶1个、研磨膏1支予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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