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太和*******,现住湖南省祁东县太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XX因贪图利益,通过QQ聊天认识一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于2025年06月18日、6月19日分别办理五张手机卡(手机号码:178XXXX6086、189XXXX3724、186XXXX4440、186XXXX4449、 186XXXX0004)并出借给其上线“约定”以获取报酬, 共计非法获利645元人民币。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于2025年6月20日14时许利用张XX所出借的电话号码186XXXX4449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XX小区附近拨打诈骗电话(暂无案件受害人),于2025年6月20日19时许利用张XX所出借的电话号码178XXXX6086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XX小区附近拨打被害人韦XX电话(号码为137XXXX4315)实施诈骗,导致韦XX被骗64300元,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已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X的陈述;被害人韦XX的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漫游地线索核查表、涉案电话号码的通话详单及基站信息;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笔录、聊天记录截图、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陆佰肆拾伍圆整,没收违法所得(645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陆佰肆拾伍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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