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集)决字[2025]第0385号

  被处罚人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集兵*******,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集兵*******。
  现查明:麻×德于2024-2025年有三次(2024年11月28日、2024年12月7日、2025年2月22日)在没有有效赴澳签注时,持有赴港签注实际前往澳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交代、违法行为人的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麻**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