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迎)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迎光*******,现住湖南省新邵县迎光*******。
  现查明:2025年1月份,违法行为人刘X庚将自己的手机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受害人邵X芳收到其名下办理的副卡(号码:15289737830)发送的诈骗短信,后又通过打电话诈骗受害人绍X芳679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无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