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宜)决字[2025]第0443号
被处罚单位:常宁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周***
现查明:常宁市XXX酒店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酒店五必须,未安装电梯门禁系统和未加强酒店巡查,2025年05月06日,导致未成年少女曹XX (13周岁)自行进入酒店8813房间,造成其被强奸的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吴XX、彭XX的讯问笔录,受害人曹XX的询问笔录, 吴XX和彭XX的拘留证,吴XX和曹XX进入酒店的现场监控视频及XXXX酒店开房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宁分行缴纳罚款伍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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