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47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荷花*******。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9时许至次日2时许,贝××、汤××、黄××、唐××、张××、蔡××、曾××、彭××等人在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社区××路××××俱乐部×××包房内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单局100元起注、上不封顶,全场输赢37600元以上;潘×为赌博提供场地和“放点”(指借贷赌资)并从中“抽水”获利,罗×在场协助“抽水”和为庄家“罩注”,后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潘×、贝××、罗×、汤××、黄××、唐××、张××、蔡××、曾××、彭××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刘××、曾×、林××、彭×、邱××、钟××、张××、汤××的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查获照片;5、检查笔录;6、证据保全清单;7、到案经过;8、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